塑膠跑道法律保護方案 |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 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 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設施,是指用于體育訓練、比賽和健身活動,按國家規定標 準建設的體育運動場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設備,包括:
(一)由國家投資或籌資興建的、向社會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內部使用的體育設施;(三)各類經營性體育設施。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規范實用和方便群眾 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體育設施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以下統稱縣 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的 有關工作。
第七條 對在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 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 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居民小區應按國家規定規劃預留公共體育設施用地。
鄉鎮的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納入鄉鎮建設規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統籌安排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資金,將體育基本建設資金 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隨著本地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居民小區的公共體育設施以及鄉鎮的公共體育設施,其建設 資金應由當地人民政府籌集。
學校應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配置體育設施。體育設施未達到規定標準 的,應采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標準。在學校比較密集的城鎮,應逐步建立中、小學體育活 動中心。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因地制宜地建設體育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居民小區,公共體育設施的面積應達到國家規定 的標準。農村居住區的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符合農村實際。
第十三條 新建公共體育設施,應按規劃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改建、擴建和拆遷公共體育設施,應先征得產權人同意。嚴格控制將位于城市中心地 段的公共體育設施拆遷到偏遠地段。重建公共體育設施,不得縮小規模,改變性質和用途 。
公共體育設施確需改變性質和用途的,在履行規劃建設報批手續前,須征求當地縣級 以上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并按照不低于原體育設施標準、規模的原則,先行擇地新建償 還。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體育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衛生和環保 等方面的規定。
大中型公共體育設施應有供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
第十五條 體育設施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興建經營性體育設 施,應征求當地建設和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體育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應有縣級以上體育行 政部門參加。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維修、使用、安全和衛生等管理制度 ,配備專職人員管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內部的體育設施應有專職或兼 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定期保養、維修。非經營性的大中型公共體育設施的重大 保養、維修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向社會開放,為群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方便。不需要專門 服務的公共體育設施,應免費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使用的,應在收費上對學生、老年人 、殘疾人給予優惠。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高體育設施的利 用率。
第十九條 公民應愛護體育設施,遵守體育設施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利用公共體育設施進行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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